关鑫律师亲办案例
庭审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不构成伤残也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关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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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9日,张先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脑震荡及部分软组织挫伤,伤情并不算严重,也不能构成伤残,但本起事故还是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为仅仅两天后,张先生就要参加中考了。

由于本次事故,使张先生错过了本次中考,对此,张先生的父母十分痛心,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都仅仅是同意支付医疗费,却不肯对事故造成的重大后果付出一点赔偿,张先生的父母十分气愤,委托本所向对方提起诉讼,不仅仅是为了钱的问题,更多的是想讨个公道。

在庭审过程中,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均提出张先生不构成伤残,依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张先生的伤情轻微,并不足以导致缺席考试,张先生不参加中考属于个人行为,与本起事故无关。本所律师当庭驳斥了对方的说法,脑震荡虽然是一种轻微伤,一般在十至十五天内就会恢复,但在刚受伤的几天内是会有头痛、恶心、呕吐、记忆力衰退等症状的,这是无数临床医学已经证实的事实,而张先生受伤与考试之间只有两天时间,正是症状严重的阶段,以这样的状态去迎接这样一场重要的考试显然是不可能获得好成绩的,众所周知,中考是人生中第一场重要的考试,能不能考上一所重点高中直接关系到今后的高考乃至人生道路。现在本次事故影响到了考试,作为肇事一方理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法官非常赞同本所律师的阐述,最终判决中除了要求对方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正常赔偿外,也特别要求对方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希望的公道得到了。

综上,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官虽然代表法律,但同时也是人,更是知晓事理的人,只要我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法官是会支持我们的合理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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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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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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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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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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